案发前,35岁的陈玉刚担任北京市某工程公司项目经理。据法院查明,2011年5月31日16时许,陈玉刚在海淀区大慧寺附近的一所商务会馆包房内,使用按压等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张某发生性关系。 经鉴定,张某颈部、胸腰部多处软组织损伤。法院认为陈玉刚构成强奸罪,只是因为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,同时念及其事后能积极赔偿张某1万元,故从轻做出了上述判决。
1 楼
2012-01-24 19:14
沙发哦哦
2 楼
2012-01-24 19:14
神兵传奇












